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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江苏-苏州 03-10 20:34  悬赏 0  发布者:张忠其 给我留言  回答:(0)
由于小区物业未能按合同履行职责,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因为当时业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判决业主缴纳物业费,判决书下达后,法院未交到业主手上,反而是物业公司把判决书贴到小区门口,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侵害名誉
问题补充:
物业签订的合同,服务标准是: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3,公共环境道路室外排水,沙井3个月清理一次.....4,绿地完好率达到70%以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满意率要达到50%以上等等。上面所列,房屋有损伤,第3条也没执行,绿地基本都是种上蔬菜,满意度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就以上几点,1我是否能提出反诉,要求物业修缮,如不修缮是否赔偿,2并退还物业费,由物业改善后得到业委会认可之日起在缴纳物业费,3针对上面的提出的,要是构成名誉侵权的,能否起诉物业,要求其赔偿及公开道歉。
    哎!其实我们小区的物业费也就几百块钱,现在钱倒是小事,关键现如今法院如此判决,反倒成了我们这些业主错了,无辜的一方反而受伤更重,物业公司现如今气焰嚣张,弄得业主实在是怨声载道,往往有很多业主都不愿为了这点小事而劳神,都选择忍气吞声缴纳了物业费,现在小区物业更加混乱不堪,门卫形同虚设,小区卫生每况日下啊,我也是实在没办法,请求律师的指导和援助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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