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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8 11:40  悬赏 0  发布者:786816……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黄冈 回答:(3)
本人在2009年2月3号在自家租住房阳台晒鞋,鞋在放置后不慎掉到楼下一小摊贩的油锅中,将起烫伤,后帮其治疗好了。现在她起诉我要赔偿伤残费等等一些费用。本人所租住的房子是商住两用房,她在楼下属于占道经营,没有门面和任何防护措施。营业证件也没有。她50岁左右,烫伤早就治疗好了,现在她在一家县镇坚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马上法院高开庭,对于这类民事官司我应该怎么打,我是一名在校大专学生。 我想了解下我该负多少责任,负那些责任。她让我负全部责任,医疗费我都出了,对于什么误工费,车费,起诉费,伤残费,那些我该出那些不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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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8日 12时16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若够成伤残有残疾赔偿金。对方肯定有一定过错,你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你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占道经营错在过错才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8 11:42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占道经营不影响你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9-28 12:42
以上意见分析不错,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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