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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谁为被告?

 09-29 17:15  悬赏 20  发布者:wljzzx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以谁为被告?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执行秘书组成。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秘书由业委会聘任。业委会办公费、委员和执行秘书的津贴,由物业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里支付。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一直到业委会任期届满,物业公司都没有支付办公费、津贴等费用。执行秘书诉求津贴,如果以业委会为被告,业委会已经任期届满不再履行职责(也包括不适于起诉物业公司),且业委会没有资金来源可履行支付津贴的能力;如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执行秘书与物业公司之间又没有聘任关系。请问法律行家:在新一届业委会可能超过2年空缺的情况下,执行秘书诉求津贴,应当以谁为被告?法律、法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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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9日 19时01分
以物业公司为被告,法律依据很复杂,具体可以面谈。详细情况可以来电或来所面谈(免费咨询)  地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002号(深圳市中级法院对面) 电话:15875558533  QQ434326046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解答,谢谢免费咨询承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9 17:52
物业公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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