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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监护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

湖南-益阳 10-04 23:29  悬赏 20  发布者:ai5ji 给我留言  回答:(4)
被告:陈** 1968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陈** 1994年5月27出生(未成年)

被告于1996年10月28日离婚,原告被判决由其母亲抚养至成年,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与其母亲协商并在1998年1月17日签下协议书将原告交给被告抚养至成年,但是被告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是将原告交与其爷爷抚养,除了交清学费,生活上并不予理会,学校召开的各大家长会、活动,被告从未出席,都是由原告的爷爷代为出席,使得原告被同学取笑,心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
原告其母亲因为看不下原告过着这样的生活,于04年将原告接回并无义务地(此时监护人还是被告)抚养,04年被告答应付每个月生活费一百元人民币整给原告,05年因为物价开始上涨的原因下每个月生活费增加一百元(即一共两百元)人民币整给原告,07年上旬每个月生活费增加至三百元人民币整,到08年下旬原告进入高中,在原告及其母亲的强烈要求下,每个月生活费才增加至伍佰元人民币。
至今,每个月生活费的交付都是由原告催促被告付清,时间基本上都到了7、8日,甚至有时候还要到十几日才交付。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有义务给原告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孩子能健康成长。事实是每个月仅仅只有拿生活费的那天才见上一面,不说见面的那天,就是原告生病了,要求被告带其去医院看病或者买药,被告从来不表示关心的态度,不管有没有原因,就是穿个衣服这样的事情被告都不会给原告好言相说,开口就骂,对原告心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对其健康成长也构成了阻碍。

原告应当如何保障其权益?申请断绝关系和赔偿能否成功?最多能赔偿多少?其母亲能否拿到多年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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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5 14:21
不能断绝父子关系,可要求抚养费,抚养费按被告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
回复时间: 2011-10-05 09:37
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0-06 22:36
不能断绝父子关系,可要求抚养费,抚养费按被告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
回复时间: 2011-10-07 18:37
你可以起诉要求他增加抚养费,我是益阳市的,如果不清楚可以随时打手机免费咨询联系!这上面有我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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