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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错误的事实认定这个事实还会作为前面案件的认定依据吗?

 10-20 09:38  悬赏 45  发布者:钟文泉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建 回答:(3)
本人于钟文泉1988-1991年间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有房屋一栋,房屋旁有一条通向本村村道的路(现宽约2.5米),路坎下有一座坟墓其墓碑离路的外测有5米的距离,路坎上离路7米处有一块坟墓的后土石,而这条路是早在我建房以前就已存在(当时宽约1.6米),我自建房时起就一直在这条路上出入。
  2007年3月21日这座坟墓的所有人(本村的罗姓)借以完善其祖地之名将我在此通行了20年的路用水泥沙石给强行堵死,同时也把路坎上到其后土石的山坡和路坎下到其墓地的山坡用水泥沙浆覆盖起来。这件堵路事件当时引发了一系列打架斗殴事件,甚至引发了两姓冲突,后经过派出所,司法所,镇政府,村委会的调解下,招集罗姓代表罗云中,罗伟白和我在村部达成了调解协议。而我依照该调解协议将堵在这条路上的沙石铺成现在的水泥路面。
   2007年5月罗姓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我是2006年间为了出行方便才开通这条路的,要求我停止在其墓地上通行及恢复其原状和赔偿其给我堵路时的水泥沙石及工资的损失。而我以该调解协议为主要抗辩依据。开庭后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然后法院另外开庭以该调解协议损害了第三者利益的理由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原因是当时达成调解协议时其他罗姓没有写委托书。甚至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认定为我家通行了20余年的路是2006年为了出行方便才开的。我有上诉至龙岩市中级法院,也叫了证人出庭做证和出具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条路自我建房以前就已存在和我在这条路上出入已有20年的历史。而二审法院认为这个事实与这一案件没有关联,对这个事实不以审查,请问这个错误事实还会作为前面案件的事实认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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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10月09日 09时31分
法院认定的事实,接近于客观事实,如果没有其他的事实足以推翻的,一般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毕竟不能代替客观事实本身。你的情况,需要的是举证证明。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你可以申请抗诉,或者请求再审。再不然,只好向上级部门上访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3 14:47
建议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回复时间: 2009-10-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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