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用词问题

广西-贵港 10-05 00:20  悬赏 5  发布者:chenba…… 给我留言  回答:(5)
周律师,
      你好!
      我爸被人用玻璃瓶打伤头面部,法医初次(受伤解线后开始鉴定)鉴定书上写明:“1.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2.左耳坠下方有一处弧形缝合疤痕4cm.3.枕部左侧有一处缝合疤痕1.3cm,伴有划伤3cm,已结痂.4.左颞枕部有一处划伤0.7cm.已结痂."根据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面部单条疤痕超5cm,已构成重伤.但法医鉴定结果为"**(我爸名)身体主要损伤为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长度超过3.5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爸名)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请问鉴定书上在“疤痕”前加了“缝合”是否合法?意思与重伤标准是否一样?如果法医做假,我如何去投诉其。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忘记将”周律师”名字去除,请大家原谅,多提意见。谢谢!
医院伤情介绍:
   **,男,53岁,因被人打伤头面部疼痛流血2小时,于2008年1月25日20时车送入院。查体:T36.4度,P80次/分,R20次/分,BP166/100Hg,神清,两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左侧鼻翼部、鼻尖部见一长约8cm切割伤口,边缘整齐,深达骨膜、骨骼,有活动性出血,有少许玻璃样碎片及异物,左耳廓下及左侧枕部各见一约2*2cm及1*1cm伤口,深达肌层,渗血。心肺腹均未发现异常。四肢肌力好,活动尚好。
    请各位帮忙看下如果以上这样写,是否已达到重伤?第一次鉴定做完后我们就提出要重新鉴定,但是直到2009年3月26日公安局才帮忙安排,重新鉴定法医检验结果如下:
     伤者**,神志清晰,对受伤原因及经过回忆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检验见:1.左枕部有一处缝合痕迹长0.8cm,疤痕稍突超于头皮表面。2.左耳垂下方有一处“C”形缝合疤痕长3.4cm,部分疤痕明显突出于皮肤表面,突起部分长1.9cm。 3.右鼻翼内侧经左鼻翼外侧至左上唇部有一处弯曲缝合疤痕,全长8.2cm,其中:右鼻翼部分的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长3.7cm;左鼻翼部分的疤痕明显突出起于皮肤表面,长1.8cm;左鼻翼外侧至左上唇部分的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长2.7cm。4.左下额缘有一处斜向缝合疤痕长1.2cm,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体表其余检验未见特殊。
   结论:损伤程度为轻伤。
各位请帮忙看下以上一条8cm疤痕分段测量是否合理?请以之前的经验看下是否达到了重伤?
      2008年7月15日我们到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重伤。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5 03:45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0-05 01:07
<重伤>标准: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如果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0-05 09:49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0-09 00:57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0-17 17:54
申请重新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河北保定
云南昆明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58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