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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陕西-西安 10-07 16:20  悬赏 5  发布者:cMw2969 回答:(5)
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对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的房产,女方离婚诉讼适用此法律解释吗?女方可分配到该房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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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0-07 16:23
1,若是这种情况,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配。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09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0-07 23:34
婚前的,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分到。
回复时间: 2011-10-07 16:21
适用。婚后购买的无明确约定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1-10-07 16:5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现在离婚使用该司法解释,女方无权要求分配到该房产的份额。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0-07 17:40
在该解释施行后离婚适用该解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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