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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问题引起的拆迁补偿纠纷

重庆 10-08 14:08  悬赏 5  发布者:kia3802 回答:(2)
我的家在重庆北碚复兴开发区,读书的时候把户口签了出去,毕业之后把户口签回当地,我现在的户口本上面的地址是农村北碚区复兴镇东岳村9组2号附1号,而身份证上面的地址也是这个,但是户口本上面有注明“城镇”字样,请问这种情况,我能享受开发区农村人员该享受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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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08 14:38
看当地的政策性规范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1-10-08 15:05
这是第二次回复了:关键看你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资格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11、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的补充: 2011-10-08 15:08
如果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你父母属于安置对象,你还可以依据以下文件主张权利: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应经镇(街道)、村、社共同调查核实后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的结果作为住房安置方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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