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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要求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由承租方承担空置损失。请问是否合理?

上海-普陀区 10-08 22:37  悬赏 0  发布者:anx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法律界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本人与房东签订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因为当初房东说家具都很好,所以支付了2个月押金。9月底因个人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继续支付目前的租金(4000元/月),此时本人已经支付了9、10两个月的房租。
9月26日,电话给房东,看是否通过协商解决我们的问题。
9月28日,协商,无果,但房东答应尽快寻找其他房客,帮助我们减少损失。
9月30日,我搬出房子,后在促成我们租赁的中介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我将承担下一个租客承租之前房子空置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元,房子交接达成,双方无异议,合同于下一个租客签订合同日终止,同意房东随时看房。
10月7日,本人被告知房东以4500元/月的租金在中介挂牌,而且坚持此价,致使房子无法及时出租。
10月份的房租,两个月的押金都在房东处,按此发展,估计我是一分也拿不回来了。
房东一再强调体谅我的处境,为我减少损失,可目前行事,很不乐观。我已经精疲力竭,年纪小,也没一下子碰到过这么多的不顺,不尽人意,来此碰碰运气,看看有没有法律可以帮到我一点。我的处境已经很不堪了,希望好心的律师能给我一点建议。在此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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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08 23:17
还是来所面谈吧,,
回复时间: 2011-10-09 09:43
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0-09 11:18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早点想到找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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