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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我以土地参股,我与对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川-遂宁 03-21 20:5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我以土地参股,我与对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一期工程完工,房屋已基本售完,因为对方在和我鉴定合同后,就再也没有和我合作,而是跟其它人在合作管理。因为这个原因,我提出结算一期的账务被拒绝后,就将对方告上法庭。诉求是要求对方和我结算一期的财账,并要求分红,另外对合同中的有关土地价格进行变更,因为当时的定价非常地不合。此案已开过一次庭,对方对本案首先否定我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够,对于变更土地价格,对方称已过诉讼时效,而对我提出的分红诉求,对方辩称无钱可分,并向法庭出具了一个收支一览表。最后法官的意见是,让我找专业人士去对方公司查账。如果查出对方出示给法庭的数据是错的话,但是我必须拿出我的数据,所以我就申请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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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3-21 21:03
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为你分析。
回复时间: 2016-03-21 21:13
这类案件比你想象中复杂,即使你现在委托律师介入估计时间也非常紧张,现阶段你只有按照法官的建议去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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