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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十二月份承租都匀市人民武装部门面一间

贵州-黔南 03-22 13:0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十二月份承租都匀市人民武装部门面一间,到2015年12月18日接到都匀市人民武装部通知:武装部搬迁到新的办公地点,武装部通知我们合同终止,门面由政府收回,接到通知之后各商家开始处理商品,准备移交门面给政府,时隔三月后,政府又发通知给我们 :门面由都匀市国资营运公司接管门面并面向社会公开拍租,通知我们今年二月十八日交200元报名费及一万元保证金到都匀市拍卖公司参与拍租,定于2016年三月一日下午三点公开拍租,经过拍租后,我以每月2000元拍得一间门面且租赁期为三年(2016年3月~2019年2月止)并当场支付给拍卖公司佣金(三年总房租的5%计3600元)并缴纳给国资公司三个月房租6000元及6000元的门面押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国资公司已开据发票。因此各商家放心经营且大量进货,但是3月17日国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通知给我说:政府要终止合同并收回门面,用于开发商修建停车场。他们这样不讲诚信的行为使我们商家无法承受,我们的货物无法处理,给我们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货物积压,我们都是下岗职工,依靠小本生意维持生活,供孩子上学。请问律师:公开投标签订的三年合同,商家只做了半个月,国资公司就要毁约收回门面,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我们应该找哪些部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样终止合同的行为对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国资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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