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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商品房产权登记延迟、违约的问题!

 10-10 19:49  悬赏 100  发布者:110注册用……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下面是我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项:
-----(下面引用合同原文)-----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60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1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30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3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3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已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办证申请,并领取“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收件收据”视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引用结束)-----

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10年10月1日,但是房屋测绘所测量面积的日期是:2010年12月28日,核准日期2011年3月9日,今年大概5月份的时候,他们让我过去签字确认,但由于房屋结构被改变,面积也增加了,至今未签字。再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我想弄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就是产权登记约定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1__项处理”,是不是我就只能选择第1项的处理方案?如果我不想退房,法院会支持我以第2项来维权吗?
第二,合同中“3.出卖人已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办证申请,并领取“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收件收据”视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这里头的那些办证资料,我对测量面积结果未签字确认,他们有可能已经递交去办证了吗?
第三,办证延迟1天和1年都算是违约了吗?时间长短,有什么区别吗?

烦劳各位点拨提醒,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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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1日 16时24分
一,因为双方已经约定清楚选择第一方案解决违约责任。那就不能够选择其他方案。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二,到住建局查询以下就知道具体情况了。
三,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以后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固定的即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3__%赔偿买受人损失。与违约期限长短没有关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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