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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陕西 10-08 14:26  悬赏 0  发布者:LYY200……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自己有100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7月15日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是一年,房子本身的租金的是900元,乙方要求加空调和洗衣机,所以加100元房屋,按每月租金1000元支付,押金是2000元,房租是按三次支付,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的房租,第一次7月15—10月15日3000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6000元,我们双方各支付给中介公司500元的中介费用,到9月15日该收第二次房租时,乙方要求退房。
当时我方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求加了一条:“如果某方提前违约,给对方支付一个月房租做为赔偿”乙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不造成损失,不赔偿”。
我们重新找中介公司把房屋租给另一家,还是通过同一个中介公司,时间是2009年10月1日起,现在乙方要求我方退还他们未住的半个月租金,及2000元的押金,是否合理??请求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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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8 16:25
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解答咨询:双方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09-10-08 18:50
请与本律师联系解决。
回复时间: 2009-10-09 09:34
未住的半个月租金不应退还,应当属于给你造成的损失,因为你与另一方的签订租赁合同履行期限为10月1日。2000元押金应当退还。
回复时间: 2009-10-09 10:13
未住的半个月租金可以作为你的实际损失不退还,如果没有其它问题,2000元押金应当退还。 
回复时间: 2009-10-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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