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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预售合同,是否能拿回定金?

四川-成都 03-26 08:16  悬赏 0  发布者:liujie……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6年3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一套住宅,
在认购书约定的七日内于26日前往售楼部签订预售合同和缴纳首付款。
在拿到预售合同发现合约上土地类别虽然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但是土地使用权年限仅剩下57年(而非70年),
于是让售楼人员出示土地使用证情况,此时,售楼人员才告知是2003年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我以售楼部人员在签订认购书时,故意隐瞒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由,拒签预售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定金。
但是,售楼部人员以相关证件已经做公示,拒绝承认有故意隐瞒的事实。

另外,认购书中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三日的,
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请问律师,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以上这种情况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定金?请各位帮帮我,不甚感激!
问题补充:
另外,认购书最后尾端写了一段:本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等文本已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请认购人在知晓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认购书,
本认购书的签订视为认购人认可并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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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26 11:21
要看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6-03-26 13:39
这种情况最好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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