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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赔偿的工资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10-12 22:02  悬赏 0  发布者:赵润晋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山西 回答:(4)
我叫赵润晋,是山西证券公司一名干部。12年前,单位无端停止了我的工作,扣发了我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历经12年另3个月,法院终审判决一次性由单位赔偿我1999年6月至2011年8月工资损失36万多元,并由单位安排我的工作,办理各项保险。但单位说,应该先从赔款中扣去个人所得税一万多元,这项款才能付给你。这一说法正确吗?法院判决赔偿的工资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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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8时06分
没有这样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咨询人选择本答案为最佳答案,是从法律的理念来理解的。作为一个公民,对自己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是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十多年受侵无分文生活保障也无法享受国家低保而苦盼来的劳动工资赔偿金案。实不相瞒,如今我已是家破人亡了。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案子,被苦苦拖了十几年,如今钱未到手,就被告知,要再扣去上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公平吗?据说,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1年九月份以后个税起征点提到3500元,法院判决月工资赔偿额2477元,且时间也到了十月份,法院对我的工资赔偿,也远未达到新的起征点。但单位一口咬定我应在未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按旧税法缴税一万多元,这不是在故意发难吗?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是我国执法的原则,到此怎么就变味了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条款,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法律向受害人提供一定的救济和保护。因此,《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那么,法律明文规定了的,难道也不算数了吗?
   感谢另外三位律师对本案的关注,欢迎您们继续关注和指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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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12 22:09
工资须缴个税
回复时间: 2011-10-12 22:14
答:正确。
回复时间: 2011-10-13 10:18
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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