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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赔偿培训费用

陕西-宝鸡 10-13 10:30  悬赏 5  发布者:AMt7436 回答:(4)
我的朋友与一单位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但是她现在只干了半年想辞职,但是当时合同中写有“如提前离职,应向单位赔偿800元培训费用”,而合同中所提到的单位只在开始给提供一次培训,而且收取培训费用120元,合同中除此并没有说明正式上班后提供定期培训。请问这800元的培训赔偿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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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3 10:37
这种约定无效,不必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0-13 13:21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10-13 15:39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10-13 16:2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这种约定因违法而无效,不必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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