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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凭合同

广东 10-12 00:48  悬赏 10  发布者:passim……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2009年7月26日向甲方租用一次房屋,用于旅馆使用,合同期5年(是产权人的女儿签订的)。双方约定,7.26日押金25000,第一年房租分两次付清,即7月30日前付35000,10月10日付其余20000。合同上说明: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和未到期的房租出租房不退还,用于赔偿甲方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现在只有2个月,现在我因为经营不善,是否可以终止合同?3.是否还要付10月10日的20000或者还要负担其他费用,或者承担其他责任?4.是否可以主张出租分退回押金和部分房租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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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2 07:03
1.合同有效.
2.可以协商终止合同,但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0-12 07:53
合同是有效的。其他一切只有协商了,不过很难,。
回复时间: 2009-10-12 08:47
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合同及相关款项收据都是产权人的女儿签订,则存在些许瑕疵,或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这个要详细了解。
回复时间: 2009-10-12 09:54
1、效力待定,视其产权人是否知道而定
2、可以主张退回部分押金与部分房租费,违约金过高
回复时间: 2009-10-12 17:41
你好:从你所叙述的内容来看,我给出以下几点初步意见供你参考:
1、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如果你打算解除合同的话,你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预期利益损失、其他损失。
3、押金可以要求退回,但需要分析押金的性质。
4、部分房租是否能退回,可以与出租房谈判解决。
如果你在广州的话,建议你带上有关的合同等资料,经过认真审查后,才能给出较为准确地意见。
回复时间: 2009-10-13 10:16
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最多是效力待定合同,但产权人同意就没有问题了.合同是否约定了可提前终止的条件?若没有,你因经营不善机而要求终止合同,你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笔可不付.
回复时间: 2009-10-13 16:16
你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的话,你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欢迎进一步咨询!吴小庆律师QQ:1048813805,电话:13580385516,吴律师个人网站:www.wxq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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