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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房屋产权问题,请帮助解答谢谢。

黑龙江-鹤岗 03-30 09:28  悬赏 5  发布者:yxxdbs 给我留言  回答:(3)
06年父母离婚,07年通过诉讼将某房产判给女儿(当时未成年,故未更名,仍为父亲名),08年复婚,父亲用此房产贷款,现父亲去世,此房应是女儿(已成年)的个人财产,法院是不是没有权利以父亲财产纠纷为由而查封属于女儿的房产?我们如何维权?谢谢。
问题补充:
以向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法院以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和父亲用此房贷款为由不予解除查封。
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取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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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30 09:40
这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的
追问:

执行局以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和父亲用此房贷款为由,说此房归属于父亲,不解除查封。又该怎么办呢?

回复时间: 2016-03-30 09:34
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追问:

执行局以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和父亲用此房贷款为由,说此房归属于父亲,不解除查封。

回复时间: 2016-03-30 09:38
你好,向法院提出异议。
追问:

执行局以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和父亲用此房贷款为由,说此房归属于父亲,不解除查封。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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