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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03-31 16:15  悬赏 0  发布者:reallo…… 给我留言  回答:(2)
某工程公司经招投标,与某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开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包括新建护岸,航道保养及其他修建拆除等工程。工程于2012年8月开工,2014年1月29日完工,2014年3月21日由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工程质量为合格。(该工程所涉及航道为我国重要内河航道的一段),航道于4月正式投入使用。但与航道相连的其他水系连接线内,某工程公司仍在施工中。
2014年7月22日,刘某(8周岁)在安开河内溺水身亡。事故发生现场显示孩子的衣物和鞋子整齐摆放在河边亲水台阶上,孩子是游泳时溺水的。
刘某的父母以某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尽到注意义务,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安全防护为由,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损失67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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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31 17:12
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3-31 21:08
作业要自己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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