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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

山东-烟台 10-13 13:39  悬赏 0  发布者:c00000 给我留言  回答:(6)
电信公司把欠费通知有意粘贴在欠费人住处楼道里,用以扫扫欠费人的面子。电信公司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欠费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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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3 13:42
不构成侵权 这只是一种告知或催缴方式,你确实欠了人家的费用啊  因此,算不上侵权,对你的名誉也没有损害啊
回复时间: 2009-10-13 14:03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您这种情况还不算是侵犯了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09-10-13 14:56
不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09-10-14 10:03
不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09-10-16 20:58
不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09-10-26 15:3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电信公司的行为,只是一种实现其权利的一种告知行为,并不算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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