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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看下这个《拆迁补偿异议书》是不是律师写的?

江西-赣州 04-05 15:26  悬赏 65  发布者:qq3576…… 给我留言  回答:(2)
帮我看下这个《拆迁补偿异议书》是不是律师写的?
                      拆迁补偿异议书
    异议人张三就江西省上犹县****房屋拆迁补偿提出入下异议:
    1.上犹县东山****房屋产权不属于我小叔李四。房屋是由我家与丈夫李二四兄弟家于1990年2月9日从江西省上犹县茂器厂(原雨伞厂)共同出资购入。2014年9月17日,我小叔李四邀我丈夫去旅游,我则留在家中带我外孙女,2014年9月21日我丈夫才回来,我见他回来神情呆滞,便问他出了什么事情,他跟我说他弟弟李四交你签了一份证明,说是房地产公司需要一个证明,证明上犹县东山镇****房屋为我丈夫所有,并且事情很急,我丈夫都没看就要求签字,回到家,他就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我和我丈夫一起去了找我小叔李四,叫他复印了一份那个证明,复印后拿回来才发现这份证明写的是将我丈夫名下在****的房屋转予他,证明上写的我在1995年购房急需资金,向我小叔李四借款7000元确是事实,但是后面写的关于以这7000元钱将我丈夫名下房屋转予我小叔与事实不符,我与我丈夫从未说过以此房屋要我丈夫转让房屋产权,用意可想而知。这份协议只有一份,且无任何证人在场,仅仅为我丈夫与小叔在场。对于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我丈夫事先并未同我商量而单方面签订,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反骨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显然,我丈夫并未取得我的同意擅自转让房屋,行为是无效的。此外。根据《物权法》第97条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权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同意,否则处分为无效,所以我丈夫在未得到我的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房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我小叔以上面这种欺骗方式要我丈夫转让房屋产权,因此其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房屋也未过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不属于我小叔李四.
    2.房屋拆迁补偿金不应给李四,而应当归我家所有。基于异议1中的原因,房屋产权并不属于李四,根据有关拆迁管理法规,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而李四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是我丈夫李二,因此应当属于我丈夫李二。
    以上异议针对上犹县****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提出的,均是事实,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作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决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犹县拆迁办
 
                                                               异议人:张三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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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05 15:31
不论是谁写的你都是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6-04-05 15:28
律师写的东西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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