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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文搜集的状告“噪音致母心脏病数发”影像因果证可行吗?

北京 04-05 16:25  悬赏 0  发布者:wyhjoh…… 给我留言  回答:(5)
《申诉陈述书》

  本人小区房屋加固改造工程至今事实简述:
  1、约在2015年7、8月小区物业和施工承办单位代表确曾“民意调查”,并现场陈列大量照片和物证
               如:新旧下水管崭新与严重锈腐的数个实物对比(至今该展板仍在陈列)
                   对外墙加固、增厚保温、室内外水管线、上下水、外窗等改造完成后的美好描述
 2、各住户在《同意施工调查表》上的签字认可。其中提及“家中是否有70岁以上老人的调查栏”
但没有,后续解决“建议、忠告、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后将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3、重大疑问:
房屋重新加固、改造本是国家和政府关怀百姓、落实政策的具体体现;
由于这类项目施工极大不同于新建项目、无人居住的改造项目;本改造的对象是3座18层,每层7户,上千口居民日常的定居住所;
施工时间: 大门墙上密密麻麻的“施工制度公示”,用意肯定是“为民知晓,自我约束、接受监督”

       对国家规定的施工时间“不论节假日,每天22:00至次日晨6:00”不得扰民,提出质疑。试想,有多少家庭,预计在长达半年至1年的施工期内,每天包括1家老少必须在早晨6:00以前洗漱完毕,更衣出门躲避噪音,有多少的这种情况下的家庭老少必须在每晚22:00以后回家睡觉;否则,有关居民必须自行承担忍受噪音
粉尘,遍地的施工垃圾、无法进出的公共通道(每天昼夜占道平均2-3小时,可现场查证); 在此,怀疑这个施工单位的“安民监督制度的时间制”合理性,根本不是使用有居民日常定居的建筑项目,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4、即是是这样的“施工监督制度”也是在2016年春节,正月15后,筹备再施工时“才张贴”,2015年的“入户调查表”根本未提示“每天6:00-每天22时可以正当施工、但规定可以呀;包括每个周末2天也是这个施工时间内”。如事先告知,我断言: 至少60%以上家庭不会同意,在日常自己生活的居室内外如此施工“
   
   5、附提:本小区改造始于2015年9月,并且小区内所有住户的租用车位75个车位全部腾出,用于堆放施工物料; ---

   6、梳理上述几条,会发现在尽400户,上千居民日常的“家居固定住所”的施工告示、预先通知、入户调查中根本没有涉及“体弱、多病、妇幼、残疾、慢性病等特殊群体的警示、忠告、关怀、突发应急、膳后处置/应对”条款等《制度》《举措》《告知》。

      试问,事实预期长达1年的施工准备的各项步骤、方案中应该与否涉及上述内容;与国家现行的法律各项条款“对照后,是否应该,而且必须由相关单位事先做到、准备、承诺、以及严肃应对?”。

三、关于“起诉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管机构”的陈述
厨房上下水管、暖气管和瓷砖地墙面进行拆除,现每层已拆除2户/每层共7户。2016年3月19日(周六)早6点30未到,突然而至的各处巨响使仍在卫生间的老母亲受惊吓,后继、心脏病突发住入北京某医院心脏病科;3月31日出院回家休养。昨天4月2日(周六)中午12:40一家人正吃午饭,又是全楼广泛性的、四处巨响突然出现,致老母亲昏倒呼吸急促,即刻送往该医院急救,心电图脉搏每分40次。经抢救现已脱离危险,转入病房。 二次心脏病发作,出院再进院间隔仅2天。甚至上次出院的医保卡仍在退还处理中(需3工作日)。

2、可提供的客观证据:
     1、毫不否认,我的母亲患有“冠心病,并于2013年9月在北京另某医院植入心血管支架1枚”,
        每日服药有3年历史;但我母亲思路清晰,可自理家务、自己做饭、每日阅读《京华时报》和
        每周二五的《作家文摘》。可自行每日外出在小区附近散步、聊天;所有这些可由“家委会、物业、
       院内居民、邻居,小区内日常监控证实”。我母亲10年前还是本小区家委会副主任,任职自
       1984年至2007 年.  2013年2月,我父亲病逝,我来此小区陪伴居住
                   (母亲自住号#;我住邻#/二套居室),日常我每日工作,外出。

     2、经过与证据:
       上文提及:2016年3月19日(周六)晨,巨大的噪音使母亲“非常痛苦”,便驾车携母外出“寻租
     住地”     (本人忘记馆名,但可找到;为的是找到便宜一点暂住地);后在19日中午12时左右确定长包“我们小区马路对面”(每日早7:00居住,傍晚5:00退房、协商房价2000元/月、标准间),该宾馆的收据、我的银行卡记录、调取宾馆内录影可证;由于19日的噪音影响,我母亲心脏病复发,赴北京某医院救治.由于病床紧张,等到2016年3月24日被该院心脏病科收治住院,可查调20日《医生开具的住院申请》等各项手续、可调取该医院影像为证。   

      由于父母均是某部离休、退休职工,父母自1989年12月搬入本小区居住至今。父母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可往某部、居委会、某街道调取我父母相关信息与日常对事对物信息),既使父亲去世后,无任何补贴的情况下,我家均最早一批如数上交2套居室“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和各应缴费用”;去年小区不认识的服务人员突因死亡,我母自愿捐款300元,款额在前五位以内/小区有200份捐款);   本次,小区改造,我家为不使上下邻居困扰,同样配合入户施工;自行解决母亲白天被噪音干扰问题(可调取“4月19日起宾馆录影”我母亲数天进入宾馆、停留和傍晚离开的录影)。我们在自己克服;承担上述的一切,没有对施工项目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意见和要求。

3、有些悲愤的痛苦述:
因我要工作、照顾母亲、同时看顾603房的改造 ( 3月24日期,施工方对我家603号厕所、厨房施工,至今一片狼藉,半拉子停滞,本诉不提,但可证实这是人性的入户施工吗?是改还是拆破,所有洞孔经简单蛮干;但可证明整栋18楼为什么产生巨大的施工噪音,一看现场就知道施工方用什么方式拆卸,还可调取小区内走廊和楼梯墙外监控影像,就知道他们在如何施工)。
我通知在国外的姐姐回来照顾住院期间母亲(母亲24日住院,姐姐29日晚23时回京,有往返机票和查证入境记录为证);
可调取北京该医院30日、31日姐姐往304医院和病区影像证实一切。
3月31日中午,我们姐弟接母回家。因担心噪音,同母在门口“餐馆就餐”,可调取该餐厅门口,厅堂影像,之后没有回家,而是去租住的“宾馆”休息至下午17时,可调取该宾馆门口、走廊影像。之后仍是在同餐厅晚餐。可调取餐厅,小区大门和16号楼内电梯影像。
4月1日,姐陪同母亲7点出门,前往“宾馆”有小区进出、电梯和宾馆影像,中午、傍晚同前日;母亲可陪伴自行、柱杖行走、可调取当日18是至19时“餐厅”和部小某区门口、通道、电梯、楼厅录影为证;母亲在传达室前和院内通道与多名邻居、熟人寒暄、简聊。也会有录像证实。
4月2日,星期六,同时是清明小长假首日。   噪音不大,母亲希望在家602号(下一阶段面临施工)家中休息,商议扫墓之事;   中午12点钟加热前日自饭馆打包回来的剩饭,一家人就餐中,约在12:35左右,又突发施工巨响,母亲立刻感觉心脏狂跳、坐立摇晃;姐姐和母亲(并没吃完饭)立刻起身前往宾馆躲避.可调取4月2日中午电梯、楼厅、院内通道和小区大门、小区大门外和宾馆门口、电梯、前台、走廊录影。影像是姐姐搀扶摇晃的母亲自家中到宾馆房间的全过程、时间(我认为这5分钟的时间、音像将证实母亲心脏病在发,施工方则无旁贷);我在家中简单收拾、锁门,赶往宾馆;这时时间是12:45分。试想这可是周末清明节首日星期六中午12点以前的午餐、午睡时间;
姐姐电话催讲母亲昏倒,可调取宾馆走廊姐姐进出拼命找人、服务员进入房间、协助的录像为证;(约中午12:50-55左右)由于是清明长假,医院只有值班医生;我们在房间拼命打电话,联系某医院母亲住院时的主治医生和北京某医院心脏科主任(我家的朋友),他们的手机有通话时间和电讯记录;母亲很痛苦,希望在床上缓一下再走,约20分钟左右。前往前述医院急诊抢救。所有这些过程,可调取宾馆各影像、就诊医院影像、急诊处和急诊室音像,和随即的心电图;就诊医院当即收治,转入心脏病区。

     申诉:
         我们不否认83岁母亲的心脏病病史,整个过程的第一次住院和租住院外小宾馆等都是我家自己在克服困难,配合小区改造,和善邻里关系的善意之举(我家不修,其余17户,无法通上下水和暖气);并没有向加固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方提要求和抱怨;然而接踵而来的母亲心脏病突发,我认为我有权向这些事端造成的当事方提出法律诉求:

      1、该部相关部门和下属小区物业、施工单位为何不事先对几百户居民中的特殊群体,因施工工程造成的各种诱发事件有所预估、准备、应急处置和风险应对。难道出现我母亲病重的痛苦,就应我们普通居民自行承担、承受吗?
      2、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本小区的施工公司是否具备“北京有人居住小区室内外改造的施工经验和相关案例经验”难道,他们以往施工的地点就没有“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居民,和相应制度、对应措施吗?查阅数据,科学早已证实,噪音极易诱发心脏病,特别是老年群体。这些施工单位、上级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员工都有父母,试问,你们能容忍自己的老父母在噪音强刺激下,心脏病一再突发吗?   难道,老母亲因有心脏病,就不应回家,一旦回家就应承受噪音刺激、后果自负吗?

      3、你们各方在动员施工时,回避风险,可以描绘修建成功后的美好图画;事先不预防、不告知、不明示、不准备、不处理在后面工程中与固有居所居民房屋施工工程将要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这里我母亲2016年4月2日,距上次出院仅2天时间,再次突病入院,用当日一系列沿途、各处的相关音像还原。此次再发心脏病,是施工单位在不妥的时间、不妥的拆改方式造成,施工单位必须承担全责。

      4、医院提示,突发心脏病抢救迟缓的后果:轻者脑栓、行动思维受创;重者植物人或丧生;试问由于你们不科学、缺乏人性化、缺乏生活常理性的施工方式促使我的老母亲一而再,再而三的再加重病情,你们不应承担责任吗?你们的上级单位、监理机构、监管机构不应对“唯我效益”的方式反省吗? 
      上有《大法》、下有《物权法》《噪音法》;旁有医药科学对公共因素诱发、加剧某些疾病的论证;

                                     你们上述几个单位必须承担我家发生此事的全责和经济赔偿。

     5、由于接二连三的病倒,使83岁老人的体能、抵抗力必然严重受损。我同时要求补偿。

     6、对我反映问题敷衍、不闻不问、不置可否、听之任之。这样的机构怎样能为百姓建造美丽家园;恰恰你们
        在毁掉我的家。你们不该承担责任和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吗?   
                                                        
                                                                 在此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申诉人:
XXX
2016年4月4日清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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