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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诉状是否规范?请教了
10-19 18:13 悬赏 25 发布者:朱继霖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扬州 回答:(1)
民事诉状
原告:***,男,现年62岁,汊族,高邮市人,住本市府前街玉 带园14幢106室,电话:13852750725
被告:***,男,现年63岁,汉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市杨浦 区双阳路控江五村6号202室,系原告哥哥。电话:021-65336099
第三人:***,男,现年60岁,汊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杨浦区安图路延吉四村15号102室,系原告的弟弟。电话:021-65341369
第三人:***,女,现年65岁,汉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杨浦区翔殷路300弄 号 室,系原告的姐姐。电话:021-65518316
第三人:***,女,现年58岁,汉族,高邮市人,理住上海杨浦区控江路1515号1108室,系原告的妹妹。电话:021-65138367
第三人:***,女,现年56岁,汉族,现住上海杨浦区国和路国和二村 号 室,系原告的妹妹。电话:021-65242243
请求事项:房产确权纠纷,请法院判令被告
1、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
2、被告立即把父母的房产证给原告领取过户房产证;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朱廷英,母亲曹俊婚后共生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有座落在高邮镇西后街74-1号私房三间半,建筑面积为59.6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48.51平方米(有房产证为证)。1996年3月5日,原告父母立下遗赠,将三间半房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原告,被告及四个第三人表示放弃继承权利。都在遗赠书上签了名(有遗赠书为证)。1996年5月高邮市府前街二期改造工程,原告父母房产被拆迁,安置房为玉带园14幢106室,高邮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安置房款全部由原告人缴纳(有协议书、交款收据为证)。同年6月6日高邮市公证处给予公证(有公证书为证)。1997年4月原告与父亲住进玉带园14幢106室,2007年11月28日原告母亲曹俊病故。2008年5月1日原告父亲朱廷英病故,现在原告准备拿父亲的房产证到高邮市房管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当面表示不反对,同意原告把房产过户,但父母房产证被告始终扣在手上不给原告过户。为此,原告无奈,赋予法律,特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房产确权,如愿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致
高邮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18日
原告:***,男,现年62岁,汊族,高邮市人,住本市府前街玉 带园14幢106室,电话:13852750725
被告:***,男,现年63岁,汉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市杨浦 区双阳路控江五村6号202室,系原告哥哥。电话:021-65336099
第三人:***,男,现年60岁,汊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杨浦区安图路延吉四村15号102室,系原告的弟弟。电话:021-65341369
第三人:***,女,现年65岁,汉族,高邮市人,现住上海杨浦区翔殷路300弄 号 室,系原告的姐姐。电话:021-65518316
第三人:***,女,现年58岁,汉族,高邮市人,理住上海杨浦区控江路1515号1108室,系原告的妹妹。电话:021-65138367
第三人:***,女,现年56岁,汉族,现住上海杨浦区国和路国和二村 号 室,系原告的妹妹。电话:021-65242243
请求事项:房产确权纠纷,请法院判令被告
1、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
2、被告立即把父母的房产证给原告领取过户房产证;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朱廷英,母亲曹俊婚后共生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有座落在高邮镇西后街74-1号私房三间半,建筑面积为59.6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48.51平方米(有房产证为证)。1996年3月5日,原告父母立下遗赠,将三间半房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原告,被告及四个第三人表示放弃继承权利。都在遗赠书上签了名(有遗赠书为证)。1996年5月高邮市府前街二期改造工程,原告父母房产被拆迁,安置房为玉带园14幢106室,高邮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安置房款全部由原告人缴纳(有协议书、交款收据为证)。同年6月6日高邮市公证处给予公证(有公证书为证)。1997年4月原告与父亲住进玉带园14幢106室,2007年11月28日原告母亲曹俊病故。2008年5月1日原告父亲朱廷英病故,现在原告准备拿父亲的房产证到高邮市房管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当面表示不反对,同意原告把房产过户,但父母房产证被告始终扣在手上不给原告过户。为此,原告无奈,赋予法律,特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房产确权,如愿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致
高邮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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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0日 09时33分
诉讼请求明确,事实基本叙述清楚。建议把第三人全部改为被告较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全部列为被告不会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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