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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引起的自诉案

河北-廊坊 10-19 09:12  悬赏 0  发布者:依秋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
爱人因与人喝酒发生口角,爱人的朋友先动手用酒瓶打了对方头部,属轻微伤,对方用碎酒瓶将爱人的左颌面打伤两伤,后爱人被送往医院,对方又纠结十余人手拿砍刀追打至医院,幸好我方及时叫来公安人员至止这一行为。爱人住院治疗半个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如今已不能恢复原容貌。后此事经公安调解,我方坚持要六万元陪偿,对方只给五万,最终不能达成合解。我想起自诉程序,请问该怎样走,这种情况对方能判处多长时间,我们附带的民事陪偿有哪些,除了医药费,对于不可恢复的容貌能否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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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9 09:16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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