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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为什么经济仲裁裁决有错误而无法申诉?

江苏 04-06 10:09  悬赏 0  发布者:平心/ 给我留言  回答:(0)
笔者最近碰到一位刚从检察院出来,通过交谈得知,想去检察院申诉而没有被受理.原因是经济仲裁案不受理.他讲了整个事情的经过,笔者听了也有不平之心,现在把他要申诉的内容放到网上,`请各位多加指点, 
 不服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2日裁决的无锡市信夯硅塑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康力森纺织机械有限公司(2015)锡仲裁字第495号《裁决书》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裁定的(2015) 锡商仲审字第00099号《裁定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和裁定书) 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不服无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事实和理由:
一,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我司在2014年3月13日与无锡市信夯硅塑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是pvc淋膜机订货合同, 合同上没有预付款, 只有30%定金. 另合同上虽然有他们要生产的产品要求条款,但没有要求我司提供产品工艺配方, 在(合同附件一)中只是说配方到时协商解决, 协商并不是提供配方, 配方是有价值的, 要转让配方应该要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但我们双方从未协商过, 也并没有签订转让配方协议. 所以我方不能承担由于配方不合理所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 我司生产的淋膜机是按合同附件清单制造, 机器设备完成后信夯在二个多月时间内分别用他们自备的原材料来我司试样三次, 设备运行正常, 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信夯也没有对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异议.但由于配方不合理达不到产品要求, 信夯自备原材料的性能根本不能符合淋膜机最基本的工艺拉伸要求, 根据行业标准原材料的工艺拉伸率在3.5倍以上才能使淋膜机正常生产, 而信夯自备原材料的拉伸率还不到1倍,要说明的是原料配制的重要性和机器设备同样重要, 就好象做饭一样, 机器就是做饭的锅, 合理配方所配制的原材料就是做饭用的米和水, 如果米和水比例没配好, 一样做不出饭.过后经我方再三催促, 要求信夯提供合理配方所配制的原材料试样, 信夯全无反应..拖了1年之后才来函取消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二,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作为
    在仲裁开庭一审中仲裁员陈春喜只要求双方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和签辩书并和当事人双方轮流单独谈话,( 根据仲裁规则, 仲裁员是不可以和当事人单独见面的).去掉和双方单独谈话时间 开庭时间只有十分钟左右,我方有话要说时 都被仲裁员用以后有你说话的时侯的话打断.二审中, 更有严重偏袒无锡市信夯硅塑机电有限公司的现像, 根本不理会我方的答辩,说明和证词.开庭也只是走个形式,最终还是宣布事先早已准备好的裁决. 十分钟不到就要结束. 中途我方对仲裁员的行为和态度提出异议并提出请求调换仲裁员遭到拒绝,态度十分生硬,还说仲裁一审定终身,没法再上诉。
三,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过后我方通过调查发现国内并无厂家可以用淋膜机来生产信夯所封样的产品和其同类产品的先例, 也就是说产品封样并不是用淋膜机生产出来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明知道国内没有先例用淋膜机生产出此产品, 也没有这方面的配方,故意隐瞒真相, 利用我方想做生意的心情, 引诱我方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得到高额赔偿金, 此合同属于欺诈合同. 
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属于枉法裁决
    1) 对方在没有提供合理配方所配制的原材料的情况下, 使我方无法再履行合同约定, 《合同法》笫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裁决书》裁决我方要负80%责任不合法
    2) 如果在(合同附件一)中说配方到时协商解决一词认为我方也有责任的话,那么此合同应该并不是单纯的定制机器合同那么简单, 而是包含了技术开发的合同, 技术开发本身具有失败的风险.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法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以我方并不算违约. 《裁决书》裁决我方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合法.
    3)裁决书上裁定对方过错程度占20%,我方占80%.也就是说双方都有未履行合同的约定, 而且是对方违约在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 《裁决书》裁决我方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合法。
   4) 损失金额的界定问题上, 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中, 而裁决书只是计算申请人的双倍定金和预付款的百分比分配, 而没有计算机器的制造损失,30%的定金和预付款是生产不出机器的,  机器的成本价也应该算在总体损失内. 所以《裁决书》裁决损失金额的界定划分不合法.
申诉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第六条规定,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 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锡商仲审字第00099号《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上说:1.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枉法裁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没有表态, 只说欺诈并非审查范围. 3.仲裁员违反仲裁规则私自和当事人单独见面,对方当事人也当庭承认, 不用再另行举证, 而裁定书说成是进行调解, 不存在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行为, 而仲裁规则中仲裁员不管在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2.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锡商仲审字第00099号《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就是枉法裁决,也没有规定一定要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才算是枉法裁决. 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已经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行为,作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最公正的地方,明知道《裁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却说不违反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还要裁定强制执行. 所以认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是错误的
   本人也没听说过合同法中有哪一条规定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一方要向另一方双倍返回定金,仲裁委员会这种做法说好听点是用错了法律,说难听点是利用经济仲裁是终局性的,可以强制执行,就等于是抢劫,还是合法的抢劫.老百姓还没处可以申冤.
    过后问过检察院,检察院说现在的经济仲裁我们也管不了,就是裁决错误你也只能忍了,要申请不予执行很难提供证据.所以不予执行不太可能,老百姓都认为有冤就可以申冤,可现在却无法申诉,这还象是法制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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