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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诉讼时效过了吗?

 10-18 22:06  悬赏 0  发布者:zjhz19……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9)
2008年5月19日我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去非洲为他们工作,期限为三年。5月20日动身去非洲。同年9月23日,用人单位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26日我回国。今年9月8日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赔偿金。后来,我考虑到在非洲的时候,我们从未休息过一天,所以又提出变更请求事项(增加加班工资一项),日期为9月25日。因为我是去年的9月25日结束劳动合同的,那我今年的9月25日提出这项请求,是否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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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10月19日 10时02分
你的诉讼时效没有过。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9 11:44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款的规定,你是去年9月23日终止劳动关系的,今年的9月25日才提出,我认为过了时效。
回复时间: 2009-10-19 14:37
已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09-10-19 16:36
9月8日你已提请仲裁,因此时效并未超过。9月25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不受此限。
回复时间: 2009-10-19 16:50
未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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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0-19 21:18
你的诉讼时效没有过
回复时间: 2009-10-20 07:16
应该未过
回复时间: 2009-10-22 11:07
没超时效                          
回复时间: 2009-10-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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