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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配偶签名假冒,贷款未按约定使用,是否共同债务

 04-10 16:43  悬赏 0  发布者:一切顺利啊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新乡 回答:(3)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到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配偶签名是男方代签,银行审核不严,在代签、未实地考察、借款人不具备贷款的还款能力下,放款,放款后,男方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家庭装修而是个人他用,银行也未监督资金流向。之后,夫妻已经离异后,因男方贷款未还完,银行诉诸法院,要求共同还款。此合同纠纷一审时以因配偶签名鉴定为假冒,银行证据不足,判属男方个人债务,现在银行上诉,认为举证责任应当是借款人配偶,请问,二审时会让借款人配偶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只能证明贷款未用于装修,家中成员无大病,日常收入满足需求,无需借款生活,会败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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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 电话:15303843110
  • 829898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4月11日 09时35分
你好需要相关证据进行验证,许多证据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对啊,主要还是看证据是否充足啊,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0 16:58
哦认为你败诉的可能很大。
追问:

请问二审时候,举证责任会分配给全程都没参与的配偶吗,现在我可以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即使合同无效,贷款人配偶还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回复时间: 2016-04-10 16:59
需要相关证据的
追问:

贷款合同中,贷款人配偶并未到场,是男方代签,贷款后,就把钱花了,合同约定贷款是装修,已经证明家中已经装修完入住,贷款全程以及以后配偶都不知道,一直到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请问二审会让配偶承担举证责任吗,还需要哪些证据呢,盼指导。假如反诉合同无效,可以不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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