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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04-11 15:59  悬赏 0  发布者:zhang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4)
上海市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中约定过户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由于下家的第一次贷款没有及时审批下来导致此过户日不能正常过户,之后通知上家并告知得到认可后又进行第二次的贷款办理,第二次贷款下来后通知上家过户时,上家不配合过户并要求解约,理由是已经过了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但是在补充条款中过户也有约定:甲乙双方应于乙方办妥贷款申请手续及纳税申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去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此种情况下家该怎么办?如果诉讼的话成功率为多少?
问题补充:
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那是否可以理解为,正文的过户期约定内容与补充条款约定的过户内容有歧义,以补充条款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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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黄浦区]
  • 孟海律师
  • 电话:18721608536
  • 97779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4月11日 19时00分
1、既然有补充条款,且约定以补充条款为准,则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建议下家及时发函催告,若仍无果,建议及时起诉至法院进行处理。
我的补充: 2016-04-11 19:00
3、如需帮助,可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1 16:03
及时起诉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诉讼成功率很高
我的补充: 2016-04-11 16:04
是的,按照你们的约定,正文的过户期约定内容与补充条款约定的过户内容有歧义,以补充条款为准
回复时间: 2016-04-11 16:1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6-04-11 16:26
1、如你所述,诉讼成功可能性较大。

2、以补充条款为准。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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