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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的问题

湖南-株洲 10-22 18:33  悬赏 20  发布者:tiansi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一个服装市场租下了一个门面进行服装经营,市场里督促的是原始摊主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因此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执照办理的条件和需要.现在工商部门来要求收取罚款,并说明,按时交罚款就只需要交600.超时罚款800.催交罚款1000.强制罚款时就交2000.市场大约有80%的经营户都是租赁户.并且和我的情况一样.他们的意思是集体不交,看他们怎么办!请问,这样会有什么样后果?还有,我是该交还是不交?
问题补充:
工商的人来了,就是现在问题是我们市场里的人 就算交了罚款,也没的执照,明年还是这样罚款.这几年都这样.到底怎么解决呢?他们是不是有一定的责任,门面的原始老板是不是也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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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22 19:02
答:按照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听从工商管理人员的安排,及早办理营业执照。
回复时间: 2009-10-22 19:07
你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002-01-22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没有明确到底罚款多少。如果你们对管理人员的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他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09-10-2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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