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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诉讼时效该从何算起?

河北-廊坊 10-27 00:48  悬赏 25  发布者:黄一飞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三身为农村生产小组理财成员,2008年5月为生产小组的各户分发某款项,李四因当时不在家,张三便发放给李四女儿(已成年)并领款签收.后因领款签名表被村民王五拿去丢失,2011年8月李四借以发款时不在家不知生产小组发款一事,领不到该笔款项为由,把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张三补发该笔款项.张三以李四自发放款之后应知生产小组发款一事(因有证人证明李四女儿在领款现场及李四发款后一个月回到家),2011年8月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李四的起诉.法院能支持张三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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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7 08:20
要看李四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张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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