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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租赁

青海-海东 10-27 20:47  悬赏 25  发布者:越野20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杨某租了我家的地用于建砖厂,几年后,他将砖厂转卖给李某,同时,我和杨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失效,转让过程并未通知我们参加。去年年底,李某付给了我们土地租金。因为李某并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土地租赁协议,今年,我们想起诉到法院,收回土地。李某不同意,说是我们去年已经收了租金,就可算作默认。想请问,这是否可算作不定期租赁?如果我们终止了合同后,要收回土地,是否还要补偿李某的损失?如果我们要求他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而他拒签,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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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7 20:55
答:1、是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应当赔偿;3、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追问:

如果我方要签订合同,而对方拒签,该怎么办?

回答:

答:解除合同,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回复时间: 2011-10-27 22:04
属于不定期租赁
回复时间: 2011-10-30 14:05
您好,是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应当赔偿;3、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回复时间: 2011-10-30 15:24
你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能会给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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