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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贵州-黔南 04-15 11:22  悬赏 20  发布者:jiumot…… 给我留言  回答:(0)
判决书内容及审理经过:
原告84岁,瓮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女儿54岁,瓮安人
被告56岁,瓮安人,委托律师代理。
当地法院2016年3月15日审理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一、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年纪大,虽然激情已退去,但双方仍有亲情在,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双方不仅仅是婚姻关系,更有一种遗赠抚养关系;三、自从原告生病以来,被告承担着一种特殊保姆的角色,原告之所以要求要离婚,完全是由于原告子女考虑到原告去世后的财产问题,怂恿原告提出离婚,并不是原告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丧偶后与被告(现年56岁)与2011年惊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子女签订家庭协议,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在原告死亡后的处理作了约定,另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5年6月,原告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晚期),双方从结婚至今一直共同居住在瓮安县原告所有的住宅内。
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已近5年,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大的矛盾纠纷,有一定感情基础,相信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搀扶,能够安度晚年生活,实现家庭和谐。另外,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被告是我爷爷,年纪大,据我了解我爷爷的子女并不像被告答辩的那样怕分财产才怂恿我爷爷离婚的,他们都是老实本分的人。这次离婚诉讼请求失败原因确实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感情破裂。
被告自从我爷爷查出癌症以后才很明显的体现出希望我爷爷快点死的真面目,自从爷爷得病以后,家里面四个子女轮流抽空来照顾,买药熬药每天中药泡澡两次,本来医院通知家属提早做好心理准备的,最多能坚持一两个月,但是在几个子女的悉心照料下通过中药调理,硬是拖了大半年并且精神有所好转,但是在这段期间,被告的所作所为(不照顾病人,爱打麻将,见加重子女都积极照顾,更是每天中午就出去老年茶旗室下午吃饭时间才回来)让家里人心寒。这才是导致离婚的真正原因,但是苦于这些都无太有力的证据。

一审判决2016年4月12日下来的,我家里人还想上诉,但是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再次上诉的胜算到底有几成,希望律师能多给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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