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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场官司该不该打??

 10-25 23:53  悬赏 5  发布者:CUTE98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肇庆 回答:(4)
本人于多年前与他人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已拆伙。拆伙后有部份工具由本人保管。而在2002年7月本人与另一位合伙人签定一份证明,内容是本人将工具全部交与这位合伙人,并签名作实。现在这位合伙人拒不承认接收过这批工具,而合作期间的经销商也向我追讨工具款。请问:这批工具已转给另一合伙人,那么工具的债务不是应该由该位合伙人负责吗?我应该以怎么的法律途径去办?如果我要打官司该怎么起诉这位合伙人?
问题补充:
现在这位合伙人拒不承认接收过这批工具,但当初我与这位合伙人明明白纸黑字写下证明工具已转交给他,那么他拒不承认我该怎么办呢?在合伙期间的经销商向我追讨的工具款,我已向经销商说明工具已交那位合伙人了,款项应该转由那位合伙承担,但经销商说之前都是本人签单负责的,只认签名不认人。那么请问这笔款项是该由本人负责还是由这位合伙人负责呢?既然工具已转交给另一合伙人,那么工具的债务不是应该由该位合伙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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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0月26日 00时02分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不是有另一合伙人给你写的工具交付证明吗,若是经销商起诉你,你可要求法院追加该合伙人为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若还有疑问可致电:159 8956 8405 深圳 张立志律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26 22:28
你对经销商承担债务,那位合伙人对你承担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经销商向你追讨的工具款是对的,除非他同意你的债务转移给那位合伙人。
回复时间: 2009-10-27 11:23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这名合伙人为第三人即可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09-10-30 08:06
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组织证据的。欢迎进一步咨询!吴小庆律师QQ:1048813805,电话:13580385516,吴律师个人网站:www.wxq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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