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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调查就判决,该怎么办
甘肃-庆阳 10-29 13:24 悬赏 0 发布者:杨泽旭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甘肃庆城县高楼卫生院的法人,因前任院长,与医药公司药款一案,医药公司起诉七张税票中,既无人签字,也无欠条,法院也不调查,判决书就下来了,我不明白现在法院不调查就能宣判,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处理,医药公司起诉的七张税票,在我院账务中并未发现这几笔业务。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过程如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院长),电话:13830411135。
地址:庆城县高楼乡高楼街道。
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包相君(总经理),电话:13884185166。
地址:西峰区老城巷11号。
因货物拖欠纠纷一案,被答辩人诉请拖欠的药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2011年1月19日,庆城县高楼卫生院更换法人,由现任的法人负责全院工作,上任后由卫生局成立的账务监交组监交财务,账务接交中反映拖欠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药款为20165.32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41165.32元,与我院账务移交清单中反映的事实不符。本案诉讼中被答辩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税票清单,清单上面有以前药房主管麻琰(零时工已离开本单位)的签字,该份证据严重缺乏合理及合法性,药房主管麻琰签字应签在收货清单上,说明药房收到药品数量的多少,签在税票上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按财务管理制度,税票按现金处理,并有院长签字才能做账,税票已给,账务都审计了,现金哪里去了,只有被答辩人自己心里清楚。庆城县高楼卫生院前任院长、会计、药方主管虽然现都离开本院,但监交账务凭证还在而且全部封存,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应该和监交清单反映的一样,所以我院只认可移交清单中所反映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被答辩人多请求的数额与我院无关。对于高出移交清单的那部分,被答辩人可以让其医药公司业务员与前任院长、会计核对后,再与庆城县卫生局进行交涉。
从以上事实看出,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不清,债务不明,干扰了我院正常工作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
2011.8.25
附:移交清单两张
关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货款拖欠纠纷一案做以下说明
庆城县白马人民法庭:
根据我院对2010年账务审查结果如下,2010年6月至12月31日共购药7次,合计21814.9元;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20日共付款5次,合计23439.68元。其中:2010年6月26日购药4391.14元;9月1日购药866.68元;9月1日购药229.91元;12月3日购药6343.19元;11月23日购药3442.8元+101.5元;12月20日购药6439.68元。付款条据其中:2010-7-5日5000元;2010-8-7日5000元;2010-10-30日4000元;2010-12-4日银行汇款3000元;2010-12-20日税票6439.68元。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1、 税票日期与我院销货清单日期及款项六项不符,只有一项调拨单与税票相符。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税票7张共计41644.93元,无从对上(2010-6-19日8437.44元;2010-7-5日8427.63元;2010-7-19日6786.47元;2010-7-29日3938.97元;2010-8-13日2591.8元;2010-10-11日5119.43元;2010-12-4日6343.19元),也与起诉状中41165.32元相差478.61元。
2、 七张税票与我院法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法人单位的活动程序。税票收款人中有麻琰签字,与我院没有直接关系,纯属个人行为。
3、 原告起诉状中提到2010年6月份以后,就打破了默契与惯例,只提货不付款的话,看来与事实差别很大。
特此说明
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2010-9-26我是甘肃庆城县高楼卫生院的法人,因前任院长,与医药公司药款一案,医药公司起诉七张税票中,既无人签字,也无欠条,法院也不调查,判决书就下来了,我不明白现在法院不调查就能宣判,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处理医药公司起诉的七张税票,在我院账务中并未发现这几笔业务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院长),电话:13830411135。
地址:庆城县高楼乡高楼街道。
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包相君(总经理),电话:13884185166。
地址:西峰区老城巷11号。
因货物拖欠纠纷一案,被答辩人诉请拖欠的药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2011年1月19日,庆城县高楼卫生院更换法人,由现任的法人负责全院工作,上任后由卫生局成立的账务监交组监交财务,账务接交中反映拖欠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药款为20165.32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41165.32元,与我院账务移交清单中反映的事实不符。本案诉讼中被答辩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税票清单,清单上面有以前药房主管麻琰(零时工已离开本单位)的签字,该份证据严重缺乏合理及合法性,药房主管麻琰签字应签在收货清单上,说明药房收到药品数量的多少,签在税票上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按财务管理制度,税票按现金处理,并有院长签字才能做账,税票已给,账务都审计了,现金哪里去了,只有被答辩人自己心里清楚。庆城县高楼卫生院前任院长、会计、药方主管虽然现都离开本院,但监交账务凭证还在而且全部封存,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应该和监交清单反映的一样,所以我院只认可移交清单中所反映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被答辩人多请求的数额与我院无关。对于高出移交清单的那部分,被答辩人可以让其医药公司业务员与前任院长、会计核对后,再与庆城县卫生局进行交涉。
从以上事实看出,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不清,债务不明,干扰了我院正常工作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
2011.8.25
附:移交清单两张
我 10-29 12:22
关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货款拖欠纠纷一案做以下说明
庆城县白马人民法庭:
根据我院对2010年账务审查结果如下,2010年6月至12月31日共购药7次,合计21814.9元;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20日共付款5次,合计23439.68元。其中:2010年6月26日购药4391.14元;9月1日购药866.68元;9月1日购药229.91元;12月3日购药6343.19元;11月23日购药3442.8元+101.5元;12月20日购药6439.68元。付款条据其中:2010-7-5日5000元;2010-8-7日5000元;2010-10-30日4000元;2010-12-4日银行汇款3000元;2010-12-20日税票6439.68元。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1、 税票日期与我院销货清单日期及款项六项不符,只有一项调拨单与税票相符。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税票7张共计41644.93元,无从对上(2010-6-19日8437.44元;2010-7-5日8427.63元;2010-7-19日6786.47元;2010-7-29日3938.97元;2010-8-13日2591.8元;2010-10-11日5119.43元;2010-12-4日6343.19元),也与起诉状中41165.32元相差478.61元。
2、 七张税票与我院法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法人单位的活动程序。税票收款人中有麻琰签字,与我院没有直接关系,纯属个人行为。
3、 原告起诉状中提到2010年6月份以后,就打破了默契与惯例,只提货不付款的话,看来与事实差别很大。
特此说明
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2010-9-26
麻烦您在百忙之中浏览一下,该怎么处理,谢谢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院长),电话:13830411135。
地址:庆城县高楼乡高楼街道。
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包相君(总经理),电话:13884185166。
地址:西峰区老城巷11号。
因货物拖欠纠纷一案,被答辩人诉请拖欠的药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2011年1月19日,庆城县高楼卫生院更换法人,由现任的法人负责全院工作,上任后由卫生局成立的账务监交组监交财务,账务接交中反映拖欠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药款为20165.32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41165.32元,与我院账务移交清单中反映的事实不符。本案诉讼中被答辩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税票清单,清单上面有以前药房主管麻琰(零时工已离开本单位)的签字,该份证据严重缺乏合理及合法性,药房主管麻琰签字应签在收货清单上,说明药房收到药品数量的多少,签在税票上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按财务管理制度,税票按现金处理,并有院长签字才能做账,税票已给,账务都审计了,现金哪里去了,只有被答辩人自己心里清楚。庆城县高楼卫生院前任院长、会计、药方主管虽然现都离开本院,但监交账务凭证还在而且全部封存,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应该和监交清单反映的一样,所以我院只认可移交清单中所反映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被答辩人多请求的数额与我院无关。对于高出移交清单的那部分,被答辩人可以让其医药公司业务员与前任院长、会计核对后,再与庆城县卫生局进行交涉。
从以上事实看出,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不清,债务不明,干扰了我院正常工作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
2011.8.25
附:移交清单两张
关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货款拖欠纠纷一案做以下说明
庆城县白马人民法庭:
根据我院对2010年账务审查结果如下,2010年6月至12月31日共购药7次,合计21814.9元;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20日共付款5次,合计23439.68元。其中:2010年6月26日购药4391.14元;9月1日购药866.68元;9月1日购药229.91元;12月3日购药6343.19元;11月23日购药3442.8元+101.5元;12月20日购药6439.68元。付款条据其中:2010-7-5日5000元;2010-8-7日5000元;2010-10-30日4000元;2010-12-4日银行汇款3000元;2010-12-20日税票6439.68元。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1、 税票日期与我院销货清单日期及款项六项不符,只有一项调拨单与税票相符。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税票7张共计41644.93元,无从对上(2010-6-19日8437.44元;2010-7-5日8427.63元;2010-7-19日6786.47元;2010-7-29日3938.97元;2010-8-13日2591.8元;2010-10-11日5119.43元;2010-12-4日6343.19元),也与起诉状中41165.32元相差478.61元。
2、 七张税票与我院法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法人单位的活动程序。税票收款人中有麻琰签字,与我院没有直接关系,纯属个人行为。
3、 原告起诉状中提到2010年6月份以后,就打破了默契与惯例,只提货不付款的话,看来与事实差别很大。
特此说明
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2010-9-26我是甘肃庆城县高楼卫生院的法人,因前任院长,与医药公司药款一案,医药公司起诉七张税票中,既无人签字,也无欠条,法院也不调查,判决书就下来了,我不明白现在法院不调查就能宣判,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处理医药公司起诉的七张税票,在我院账务中并未发现这几笔业务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院长),电话:13830411135。
地址:庆城县高楼乡高楼街道。
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包相君(总经理),电话:13884185166。
地址:西峰区老城巷11号。
因货物拖欠纠纷一案,被答辩人诉请拖欠的药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2011年1月19日,庆城县高楼卫生院更换法人,由现任的法人负责全院工作,上任后由卫生局成立的账务监交组监交财务,账务接交中反映拖欠被答辩人庆阳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药款为20165.32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41165.32元,与我院账务移交清单中反映的事实不符。本案诉讼中被答辩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税票清单,清单上面有以前药房主管麻琰(零时工已离开本单位)的签字,该份证据严重缺乏合理及合法性,药房主管麻琰签字应签在收货清单上,说明药房收到药品数量的多少,签在税票上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按财务管理制度,税票按现金处理,并有院长签字才能做账,税票已给,账务都审计了,现金哪里去了,只有被答辩人自己心里清楚。庆城县高楼卫生院前任院长、会计、药方主管虽然现都离开本院,但监交账务凭证还在而且全部封存,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应该和监交清单反映的一样,所以我院只认可移交清单中所反映拖欠被答辩人的药款,被答辩人多请求的数额与我院无关。对于高出移交清单的那部分,被答辩人可以让其医药公司业务员与前任院长、会计核对后,再与庆城县卫生局进行交涉。
从以上事实看出,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不清,债务不明,干扰了我院正常工作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高楼卫生院
法人代表:杨宝旭
2011.8.25
附:移交清单两张
我 10-29 12:22
关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货款拖欠纠纷一案做以下说明
庆城县白马人民法庭:
根据我院对2010年账务审查结果如下,2010年6月至12月31日共购药7次,合计21814.9元;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20日共付款5次,合计23439.68元。其中:2010年6月26日购药4391.14元;9月1日购药866.68元;9月1日购药229.91元;12月3日购药6343.19元;11月23日购药3442.8元+101.5元;12月20日购药6439.68元。付款条据其中:2010-7-5日5000元;2010-8-7日5000元;2010-10-30日4000元;2010-12-4日银行汇款3000元;2010-12-20日税票6439.68元。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1、 税票日期与我院销货清单日期及款项六项不符,只有一项调拨单与税票相符。与百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税票7张共计41644.93元,无从对上(2010-6-19日8437.44元;2010-7-5日8427.63元;2010-7-19日6786.47元;2010-7-29日3938.97元;2010-8-13日2591.8元;2010-10-11日5119.43元;2010-12-4日6343.19元),也与起诉状中41165.32元相差478.61元。
2、 七张税票与我院法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法人单位的活动程序。税票收款人中有麻琰签字,与我院没有直接关系,纯属个人行为。
3、 原告起诉状中提到2010年6月份以后,就打破了默契与惯例,只提货不付款的话,看来与事实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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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高楼卫生院
2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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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甘肃-兰州]
- 钟晶律师
- 464103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0-29 14:23
你好,如果没过上诉期那么就向中院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那么可以向省高院进行申诉的。并非没有解决的途径的。但是不论是上诉还是申诉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 [甘肃-兰州]
- 李海明律师
- 23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0-31 09:38
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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