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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 开发商物业费采暖费是否征收合理

吉林-长春 04-17 10:41  悬赏 25  发布者:27898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长春净月新购买住宅楼,合同规定2015年12月31日交房,12月31日开放商致函说房子具备交付条件,让接房,结果接房时开发商没有验收竣工备案表且没有消防单项验收,只有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两书和实测报告。业主不任可开发商具备交付条件,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给予的回答是合同规定交房条件是:商品房经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出卖人提供两书;商品房实测报告。因此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备案表,他们也具备交房条件,不属于违约。开发商还提出不管业主什么时候接房都必须支付2016年度全年物业费以及2016年1月-2016年4月期间的全额采暖费或者去呢采暖费的20%。
   针对上述情况,我想请问:1、开发商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以及没有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具备交房条件。2、业主2016年4月1日以后接房,开发商让交全额2016年度物业费和20%采暖费,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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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7 10:53
按合同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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