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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涉及哪些法律条文,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

湖南-衡阳 04-18 14:55  悬赏 10  发布者:飞天少女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6年10月18日夜18时许,原告其电动自行车由胡庙街自西向东正常行驶,由于被告驾驶的带靶四轮车违章停靠在路中央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为躲避该车而紧急刹车而摔倒,造成右腿骨两处骨折。当日晚原告被120急救车送至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11月4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8057.39元。出院时诊断为:右腿腓骨螺旋性骨折,医嘱载明:行右腿骨钢板卡固定,不适随诊,一个月后复诊。同时载明:事故发生当晚原告支出120急救车费170元,同月25日花去拍片费70元,2007年元月29日经诊断须作固定钢板取出手术费约需5000元。该事故发生后,同月19日下午1时,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于当日对两事故车辆进行碰撞部位检验、鉴定和核查,出具工作记录一份,证明两车未有任何接触点和接触部位。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躲避被告违章停靠在路中央并未采取任何警示标志的带靶四轮车而紧急刹车摔倒并致右腿两处骨折的事实属紧急避险,根据民法的相关原理,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或本人损害的,因引起险情发生的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的实际,原告在该紧急避险行为的过程中,因未能完全注意安全行车的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交警部门的工作记录虽证明两车未相撞和接触,但并不影响本案原告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理由,因不符合民法相关原理和精神,对此辩称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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