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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10-31 21:04  悬赏 20  发布者:syo770 回答:(2)
甲(是信用社)租给乙一排房子用于经营(有25间)2003年我给乙做配套服务,乙就转租了几间给我(6间)2005年乙搬走了,(甲和乙合同到2009年)我还在这边没有走一直到现在。我和乙没有租赁合同。乙搬走后甲没有和我们有过交接,今年上半年我去过信用社谈和他们把它买下来信用社不卖,但是今年9月份信用社把这个地方卖给了别人现在要我们搬走。我们不想搬走(因为有损失)看有什么办法啊!信用社在处理这个事情上有没有过错啊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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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31 21:08
如果乙搬走后由甲收取你的租金则视为甲与你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甲卖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你。你现在可以要求购买此房屋,也可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1-10-31 21:18
转租一般要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而且不能超过剩下的租期,否则,原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像你这种情况,信用社是知情的,可以视为默认同意,你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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