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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助

重庆-渝北 11-01 11:44  悬赏 0  发布者:cqxj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员工总经理助理兼综合部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经营和管理公司,对各部门负有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考核等责任,同时分管公司人事及人力资源,公司财产等工作,保管公司印章、文本等,兼库管和出纳等工作。现寻求帮助如下:
1、由于严重违规违纪已经于8月30日被公司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开除,并张榜公示,只是口头告知过其本人,没有送达签字手续,请问开除决定是否有效?
2、开除后,工作临时交接给公司指定技术人员,后来才发现其本人的所有劳动关系档案被私自提走,公司已无备份,请问这种行为违法吗?
3、开除后,工作临时交接给公司指定技术人员,后来才发现其本人的社保关系在开除前就已经私自转出公司,按照社保办理规定,原单位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和出具其他手续,以及没有加盖原单位公章的,社保不会受理,该员工行为已经严重违规违纪。请问这种恶劣行径,是否属于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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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1 14:03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重大的规章制度应该经过这样的程序制定才是有效的。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所以开除决定是否有效,取决于你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其次该规章制度是否告知本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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