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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前枪击伤害求助

贵州-黔南 04-22 15:45  悬赏 20  发布者:zhaozh……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现在经过我上访,现在我才知道1989年11月26日张传华(原系贵州省福泉县牛场区法庭书记员,现系黔南州州直机关工委书记)、邓贵忠(原系福泉县龙昌区法庭书记员,现系福泉市法院法官)、卢启才(原系福泉县龙昌区财政所工作人员,现系福泉市马场坪镇政府工作人员)3人在张贵才葬礼上违规玩弄手枪鸣枪,导致我右脚膝关节处形成贯穿性枪伤。当年福泉法院、福泉公安局以我是轻伤,把该事件当作治安案件来处理。
在1996年1月8日,这枪伤引起我神经错乱,曾在精神病院治疗约一个月。随着年龄的增长,从2013年至现在,只要天气发生变化,这枪伤引起我在夜晚难以入睡,白天拖着疲惫的身体到单位上班。这枪伤折磨得我身心俱疲,造成的伤害无法表达。
今天我认为当年的处理是不恰当的,不公正,不公平的,是违背法律法规,违背良知的。原因是:一、当年福泉法院、福泉公安局未经司法鉴定,单凭牛场区人民医院就鉴定我的伤为轻伤,这是在为肇事者开脱罪责。二、根据七九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1988实施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该案件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这也是在为肇事者开脱。三、当年肇事的手枪和子弹是谁的,福泉法院和福泉公安局当年无明确答复,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按常理当年张传华、邓贵忠无配枪和持枪资格,卢启才更没有资格。四、当年作为执法部门的福泉法院和公安局明知肇事者们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秉公执法而是避重就轻为肇事者们开脱罪责。
今天我被该案件弄得身心疲惫,被这枪伤折磨得痛苦不堪,古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当今民主法治的时代,我恳请向您求助、只招。我想得到求助是:一、对当年的枪伤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伤势让肇事者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二、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肇事者及当年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上要求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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