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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已将财产转移,名下已无财产,怎么办?

广西-南宁 04-25 16:08  悬赏 0  发布者:tgq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被告交通肇事致人四级伤残,受害人现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24小时陪护,并急需资金进行恢复治疗。被告全责并败诉。被告有经济赔偿能力。但现查到被告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估计在起诉前被告已恶意将财产转移)。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该如何收集证据和什么样的证据给法院?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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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25 16:51
如没有财产也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回复时间: 2016-04-25 17:10
一、如被执行人经查确实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如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法院提供,申请恢复执行。
二、您推测被执行人已经“恶意转移财产”,需要举证其存在“恶意”,该项是您拿回赔偿款的关键所在,需要综合分析您的案情材料才能做出判断,建议寻求当地律师帮助。
三、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坐实,您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以及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及时行使您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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