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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开始试用期到现在都没签合同,然后昨天被无故开除,已经签了解聘书,还能要求赔偿吗?

海南-海口 11-05 21:24  悬赏 0  发布者:御宅熊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1年6月25日签订了试用合同,三个月自动转正,然后到现在都没签正式合同,11月4号的晚上,找了个理由说不适合这份工作,然后让我签了个解聘书,工作交接了就不用来了,之后人力还表示要扣除我试用期是每个月100的专项培训费,还有后面的300元的常规培训费,共600元。这个合理吗?然后我能够得到赔偿吗?工资还拖到这个月25号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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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5 23:17
不合理,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委托本律师为你维权。
追问:

然后现在是这个钱还没发到我手上,我现在这边的证据也就只有跟它之前签的一个报到证,内容也就是说6月25日到人力资源办理报到手续,自动进入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然后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转正,然后就是部门的排班表,之后就没啥纸质的证据了,这个申请仲裁能通过吗?还需要其他什么证据吗?昨天签的那个解聘书,是一份的,当时签的时候,就已经被人力部拿走了。

回复时间: 2011-11-06 09:50
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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