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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案例分析

上海 11-06 12:16  悬赏 10  发布者:yinn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例

2010年12月22日,国外某A公司向我国B公司订购了4,000套液晶显示器组件,该订单下货物分八票运往国外。2011年1月,B公司向C公司订舱,委托其运输其中一票货物,B公司收取运费并签发了抬头D公司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交接方式是CY TO DOOR。货物从上海港通过海运方式运至美国西雅图港,再经西雅图港由铁路和陆路运至最终交货地纽约。但在B公司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D公司国外公司无单放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万美元。

问:

1、 本案是否是多式联运?为什么?
2、 CY TO DOOR的含义是什么?
3、 本案当中A、B、C、D四个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试解释原因。
4、 本案属于海运哪一条航线?该航线一般会有哪些附加费?
5、 本案适用于什么法律?为什么?
6、 什么是无单放货?各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是如何规定的?
7、 如果D公司凭A公司保函放货,该保函是否影响B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8、 你如何看待多式联运提单?它和提单有怎样的区别?
9、 发生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有抗辩可能?试列举这些可能性。
10、本案的责任方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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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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