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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法律依据

安徽 11-02 11:15  悬赏 0  发布者:dragon…… 给我留言  回答:(2)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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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02 11:38
此问题请问当地房管局,各地不一。
回复时间: 2009-11-03 15:23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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