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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纠纷

吉林-长春 04-29 10:07  悬赏 0  发布者:faithf……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李大律师:
    您好!不好意思,请恕我冒昧打扰。我一位同事2013年初主动提出贷给我三万元钱。由于我家里有事,手头一直很紧,所以直到现在仍未还清。2013年初我给这位同事打了欠条。去年五月重签借款协议时我这位同事在协议上注明了一句话,即“2013年初所打欠条待我还清本息后再退给我”。我已咨询了许多律师,他们都说我同事同时保留两份欠条是错误的,因为只看纸上写的东西,那我欠她的本金就不是三万,而是六万。另外我这位同事在协议上不填写自己完整的身份证号码,而是“故意隐藏几位数字”,但要求我填写完整的身份证号码。我咨询的律师说这也是错误的。借贷双方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协议上双方的身份证号码都应该是完整的。还有就是不久前签新的借款协议时她在合同末尾是这样写的“得到债权人签的已清欠证明后方可证明已还清本金”,我咨询的律师说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债务人给债权人还清本金后债权人应主动向债务人出示有自己亲笔签名的已清欠证明”。几天前我这位同事给我发邮件说我咨询律师是对她不信任,是对她的“侮辱”。顺便提一下,我这位同事是请律师帮她写的借款协议。她可以请律师写借款协议,我为什么就不能向律师咨询或请教不懂的东西呢?我现在想知道我还需要给她还钱吗?盼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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