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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医院有没有责任?

江苏-泰州 11-07 18:31  悬赏 0  发布者:313913……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10月17日,我父亲因被气钉枪打伤左眼,注入靖江市人民医院五官科接受治疗,期间做了各项检查,历时12天,其中动了2次手术,经医院联系,10月28日通知我父亲转至无锡第二人民医院眼科接受治疗,但在检查时眼CT和B超发现眼球内有金属亮点,经手术取出为30mm*3mm的金属钉子,但靖江人民医院并未告知眼内有异物(未做眼部CT,但是做的是胸透,我不明白时为什么,在靖江期间我们并未发现,直到转院走了,从床底下取走片子 ,到了无锡给医生看得时候才发现时胸透)。
     请问这种情况下医院应该担负什么责任,是否应该承担延误治疗(钉子在眼球里12天,期间钉子在眼球内导致病人痛苦不能入睡并导致眼球发炎,直至在无锡取出后钉子上已是锈迹斑斑,无锡的专家说眼睛视力可能完全退化)和医院失职(眼睛受伤却拍胸透)的责任?  
    如果是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们和医院协商,那又应该提出多少份额的赔偿(哪些条条框框我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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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7 19:26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当,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属于医疗事故。具体详情建议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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