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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下

上海 11-08 16:48  悬赏 0  发布者:790231…… 给我留言  回答:(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这两个有是什么意思有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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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8 16:5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08 16:56
刑法中关于不同罪名中的财产数额标准不同
回复时间: 2011-11-08 17:18
并不冲突的,一个是伪造等的行为情节,一个是恶意透支的行为情节。构成要素的客观行为表现不一样,适用和幅度当然会有所区别。
回复时间: 2011-11-08 18:35
针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不同处罚依据。
回复时间: 2011-11-08 22:48
可以和我电话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09 11:29
前一条针对“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后一条针对“恶意透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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