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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浙江-杭州 05-02 13:06  悬赏 5  发布者:pqq159……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方是借款人,乙方是出借人,丙方是中间人。丙方曾经在甲方家里做过木工,乙方通过丙方介绍把钱借给甲方,但是借款这件事情乙方没有通过丙方,丙方毫不知情(丙方在借条送来后才知晓),(甲方进行借款一般都是通过他的父亲和妻子)钱是由甲方父亲陪同乙方在银行划款。当场没有出具借条,划款几天后甲方父亲把借条送到丙方家里(因为甲方不知道乙方家里地址),借条是由甲方父亲代写(借条具体内容:兹由冯某某(甲方)在2014年6月17日向泮某某(丙方)借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为壹分 此据由瑞玲代笔(甲方父亲)),丙方在代收到借条并交给乙方,期间好几次要求乙方去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但是乙方不去更改,在2015年发过一次利息,利息当时因为甲方要求在信用社划款,但是乙方没有信用社账号,所以就委托丙方收钱并且转交,故甲方妻子把钱划到丙方妻子账号。现今钱无法追回(甲方全家都已经找不到),故乙方向丙方追索,并且还说丙方和甲方串通骗钱。请问丙方要负什么责任,或者说丙方要怎么做,在能和这件事情偏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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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2 1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5-02 13:22
丙方不用负什么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5-02 13:46
丙方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5-02 21:52
不用担心。实在担心的,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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