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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肠镜检查穿孔伤残等级鉴定

江苏-南京 05-03 10:49  悬赏 25  发布者:vvv_to……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岳母2015年1月在医院进行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1206年4月在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
但是根据伤残等级标准应该是满足十级(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现在可以向法庭提出对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吗?
问题补充:
请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是不是由法院主持双方确认的具备资质的鉴定中心都可以?还是还是仍然由医学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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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03 10:53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6-05-03 10:50
你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6-05-03 13:34
可以重新申请医疗过错及伤残等级鉴定,医学会组织的是医疗事故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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