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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置换房的分割

 11-11 17:45  悬赏 0  发布者:dav12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静安区 回答:(4)
我要谘询:我是1993年的转业军人。1996年按转业军人的条件,政府把一处职工宿舍分配给我家租赁居住,1996年发了租用公房凭证。1998年按转业军人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我夫妇两人,儿子)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花6万元买下了该房的产权,“住房配售单”上有三人名字。产证迟迟没有发放。 2000年单位内部职工住房进行调整。2000年一家三口按要求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已购公房再配套)”,合同规定把先配的房产权交回调配单位后,单位把现在住的房子出售给我们,两房差价2万元,2002年发了“房地产权证”,由我们夫妇两人和儿子三人共有。住房配售单上有儿子的妻子的名字。儿子妻子在该房断断续续住过几个月,户口不在这房内。
儿子是1999年12月登记结婚的,现小两口因感情不合要离婚。儿子妻子有权分割该房产吗?
有几种意见:
1. 《物权法》规定,房产权的确认,以房产证共有人为准。所以儿子妻子无权分割该房产。
2.儿子妻子可分割换房差额增值部分的四分之一。换房时原房价差价占现住房原价的四份之一,如现住房市价200万元,其中50万是差价增值,四份之一是12万5千元。那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3.妻子本可按“94”方案的同住人论处,享有该房四份之一产权。但因同住人必需有两个要件:住满一年以上且别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妻子不够这两个条件,所以无权分割。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李先生邮编

myhz19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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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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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1月11日 17时53分
儿子的份额属于个人财产,其妻子不能要求分割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1 23:45
有权分割,但比例很小的,只能得到不到1/6的房产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1-12 11:08
无权分割房产,但享有居住权!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回复时间: 2011-11-12 15:14
儿媳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评论者:dav1215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4-01 21:24
有道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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