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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应不应该交这些费用

陕西-西安 11-12 23:55  悬赏 0  发布者:王志旭 给我留言  回答:(2)
西安市乐居场拆迁安置房已经选号了,听说我们还要交楼层费,采光费,我本人觉得安置房不应该交这些钱?
   2008年5月21日我们搬走的到现在为止已经3年半时间了合同上面写的是30个月交房,现在已经3年了还没有入住,我们现在已经把号码拿到手了,他们说12.31发钥匙我看看工地有点悬而且房子还没有全部盖完只能分一部分,拆迁办说12.31日以后就不发安置费了。    
   恼火呀   太不公平了   不知道用什么法律手段可以维护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3 12:0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协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过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属六层以下(含六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属七层(含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非住宅房屋属七层(含七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属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如属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工资形式支付过渡费的,增付的过渡补助费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住宅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停交过渡房租金。并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0%对被拆迁人给付过渡补助费。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拆迁办的做法是错误的。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3,交楼层费,采光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乱收费,建议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违规收费行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1-14 20:49
交楼层费,采光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乱收费,建议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违规收费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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